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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之一

第214期 2008-10-22 【字号 】【打印】【关闭
   今年,我市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报请有关专家就涉及居民的医保政策和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讲解。
    一、参保对象:
    各类在校的中小学生(以学籍为准,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市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
    二、居民缴费标准:
    1、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年龄的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2、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年每人缴纳80元;
    4、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不缴纳,由政府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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